公告称,根据2011年11月28日新疆自治区政府与宝钢不锈钢管厂有限公司签署的《关于重组新疆八一不锈钢管厂有限责任公司(下称:八钢集团)协议》,宝钢集团对八钢集团以现金增资30亿元,自治区政府对八钢不锈钢管厂以评估价值约为3.3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增资;增资并国有股权变更后,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八钢集团15%的股权,宝钢不锈钢管厂持有八钢集团69.61%的股权。由于八钢不锈钢管厂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:公司)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为31319.58万股,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3.12%,因此在本次增资及股权变更后,宝钢集团成为八钢集团的控股股东,进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其将通过八钢集团对公司行使与其股份份额相对应的股东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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